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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8/2009 (转载)宗教法规:当前的政教冲突及其趋势王怡兄此文转载和收藏了。宗教法规:当前的政教冲突及其趋势前言 1989年之后,在流亡知识分子群体,和国内中心城市的知识群体中,都出现了第一波的福音化浪潮。当年,不单是民主运动本身遭遇挫败,更重要的是人在面对这一社会性挫败时,也遭遇到了更大的人性挫败。盼望的丧失,使民族的精英阶层,自1979年以来的一个心灵释放、思想启蒙、情感医治和信仰寻求的过程被打断,整个民族重新在文化心理上积累苦毒的力量。软弱、恐惧与愤怒、怨恨的混杂;逃亡、抗争,或者出卖、妥协;无论是最终的放弃、麻木、转身,还是在苦难中的自义、骄傲和持守,都深刻影响着20年来中国知识分子的精神处境。 于是在1990年代初,发生了三个重要的转折,塑造着今日之政教关系的走向。 第一,1989年-1992年,出现了1949年后的第一波向着城市和知识分子宣教的福音运动。这一波从乡村和海外向着城市两厢包围的福音运动,成为90年代末和21世纪初中国城市教会复兴的基础。并直接影响了90年代的基督教文化热。当民主运动在城里败北之后,福音运动开始进城。基督教在当代中国的语境中,从一个几乎只与乡村有关的词语,逐步变成了一个有“文化含量”的词语。 第二,在政治、社会和信仰的三重危机之下,1992年政府开始推行市场体制,以经济自由化政策,弥补政治自由和信仰自由缺失所产生的心灵空虚和社会失序。但市场化和城市化的进程,事实上促成了社会秩序的开放性,和民间社会的重新培育。家庭教会遭遇的打压尽管仍在持续,但其生存与宣教空间的增长趋势,已不可逆转。 第三,出于对上述两种趋势的回应,及市场化带来的技术层面上的法治化压力,政府的宗教管理体系也从1991年开始,出现了整体性的转变。即1979年以来的中共宗教政策,从彻底的非法治化状态开始向技术层面上的宗教立法转型。尽管在内容上,仍只是对违背宪法和公民信仰自由的政策以法律形式予以“合理化”。但其实质上的不正义,也在这一形式法治的框架下被放大和标注出来,以至诸般法律冲突在这一框架下,走向一个不可逆的积累。法治给了非正常的政教关系以“形式合理性”,但同时也使“实质合理性”的压力,与日俱增。
一、90年代后的两轮宗教立法调整
这一宗教政策的“形式合理化”过程,经历了两轮宗教立法。 第一轮从1991年到1994年。主要立法有: 1、《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条例》(1994年) 2、《宗教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实施办法》1991年 3、《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1994年) 第二轮从2004年到2007年,主要立法: 1、《宗教事务条例》(2004年) 2、《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审批和登记办法》2005年 3、《宗教教职人员备案办法》(2006年) 4、《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任职备案办法(2006年) 在第二轮宗教立法调整中,基于这三份国务院的行政法规或规章,地方政府也经历了新一轮的宗教立法修订。以四川为例,有两份主要的地方法规或规章: 1、《成都市宗教活动场所管理规定》(2006年12月) 2、《四川省宗教事务条例》(2007年3月)
经过两轮立法调整后,目前涉及政教关系与宗教信仰的主要法律法规有: 1、宪法条款:(34条、35条、36条、24条) 2、行政法规:《宗教事务条例》(2004年)和《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1994年)及《社会团体登记条例》(1998年) 3、行政规章:宗教局的《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审批和登记办法》(2005年) 4、地方法规:以四川为例,《成都市宗教活动场所管理规定》(2006年)和《四川省宗教事务条例》(2007年)
二、第二轮宗教立法调整的结束及解读
在一系列宗教法规出台之后,2007年有两个事件,标志着这轮立法调整的结束。 第一是2007年10月15-21日,中共17大修改《党章》,在中共历史上,第一次将“全面贯彻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团结信教群众为经济社会发展作贡献”,列入党章总纲。 第二是2007年12月18日,中共政治局1949年后第一次召集宗教问题的专门学习,胡锦涛发表宗教问题讲话,为新一轮宗教政策调整划上句号。 胡锦涛的讲话,是对2004—2007新一轮宗教政策调整的总结,开始对各地2004年以来摸不清中央宗教政策调整趋势的混乱情况,开始统一认识。他的讲话主要提出了三大要求: 一是“坚持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即要全面贯彻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坚持依法管理宗教事务,坚持独立自主自办,坚持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 二是“坚持以人为本,团结信教群众,解决其生活困难”; 三是"加强宗教教职人员队伍建设,帮助和指导爱国宗教团体增强自养能力,依法依章搞好自我管理,维护宗教界合法权益"。 这一轮立法调整,虽无政教关系及宗教自由的重大突破,却足以显出未来一段时间内软硬不定、暗昧不清的走势。 其一,显明中共对宗教的重视程度,达到了1949年以来的最高点。 17大将“宗教关系”列为构建“和谐社会”的五大关系之一。认为“宗教工作”关系到全党全国的和谐稳定,需要从“战略高度”来对待宗教问题。胡锦涛在17大政治报告中,也首次提出要发挥“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 其二,中共对宗教工作的支配权,通过党章的修订,第一次从幕后走到前台。这为在未来一段时间控 制教会的强烈立场和有可能的妥协,都留下了余地。 其三,这同时显露了两个趋势:一是必将走向对家庭教会和所谓“正常宗教活动”的适度温和与容忍,二是必将强化三自会系统的的政教合一特征。部分三自会堂点最近20年来的福音派倾向,在政教关系的冲突上,可能在未来再次面临自50年代“三自爱国运动”以来的新一轮试炼。 2007年底的胡锦涛宗教问题讲话,原本是要为新一轮立法调整奠定一个较长时期的基调。但这一轮调整的稳定性和前瞻性都显然不够。因为政府对家庭教会在中国社会政治格局中的意义,仍缺乏合适的认知和了解。2008年,围绕奥运的政治压力,驱使政府对教会采取了阶段性的增强打压。但大地震后家庭教会浮出水面,广泛参与救灾赈灾。再一次打破了政教态势的微妙局面。可能促使政府重新认识、调查和试水家庭教会的问题。因此,第二轮宗教立法的调整,注定是一个过渡性的调整。
三、宗教法规的违宪性
但在目前,中国仍然缺失关乎宗教信仰的全国人大层面的立法。换言之,只有宗教法规,尚无宗教法律。这也是“形式合理性”的法治化,与“实质合理性”的压力之间的冲突所致。目前政教关系在法律上的表达困境在于,第一,政府无法颁布一部既能维持现有的宗教管制、又能在宪法价值和技术层面上说得过去的《宗教法》或《宗教自由法》。从动机上说,中共尚不愿意;但从技术上说,亦越发不可能。第二,2004年的国务院《宗教事务条例》,因此成为目前最高级别的宗教立法。但这和《立法法》直接相悖,因为国务院无权直接根据宪法条文来制定法规,政府更无权直接对公民的宪法权利进行约束和减损。换言之,在《宪法》36条和《宗教事务条例》之间,必须要有人大的法律,才能满足法治的“形式合理性”。否则,整个宗教管理体制,就仍然处在“违宪”的形式不合法状态。
从形式法治的要求说,法律应当具有“合宪性”,宪法第36条应高于一切政府立法:
第三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
从实质法治的要求说,宪法第36条本身也有重大缺陷,如“正常的宗教活动”或“不受外国势力干预”,都是意识形态化的、非法治化的表达方式。以此逻辑类推,每一家三资企业,都是“受外国势力干预”的。如果说经济事务可以受外国势力干预,宗教事务却不能“受外国势力干预”;营利性团体可以受外国势力干预,宗教团体却不能“受外国势力干预”;人们的钱包可以受外国势力干预,人们的脑袋却不能“受外国势力干预”。这就已经违背了同一宪法条款对“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的权利保留。 不过即便如此,对“正常”或“外国势力干预”与否的解释与界定,也是一个宪法问题,而不是一个行政法问题。以现有的宗教立法水平而论,宪法36条的实质缺陷,并不影响整个宗教管理体制尚处于“违宪”的非法治状态这一评价。 这就为家庭教会看待政教关系及其法律冲突,提供了一个基本的界限。圣经教导信徒要“顺服在上掌权者”,这是基督徒作为公民的法律责任。在一个完全缺乏“形式合理性”的前法治社会,这一教导可能包含了要求信徒在行为上接受君王或专制者滥用权柄的大多数作为,并甘愿为此受苦。但在一个以“法律为王”的、建立起了“形式合理性”的当代社会。这一教导的应用,就是顺服法律本身,而不是一味顺服违法的行政行为;顺服宪法,而不是一味顺服违背宪法的政府立法。换言之,当一个社会在政体逻辑上,将“宪法”视为全体公民的“在上掌权者”时,基督徒不但要顺服这一在上掌权者,并且要顺服到一个地步,就是哪怕所有人(包括政府)都违背和不尊重宪法时,仍要顺服和尊重宪法。因此这一教导进一步要求基督徒承担社会责任,作为一个公民,当以合法、温柔和渐进的方式,对一切违背宪法的恶法表示不接受。
四、宪法中的两种冲突
但从实质正义的法律观看,中国的政教关系冲突,不是技术性的,而是根植于宪法内在冲突当中的。由于当前的宪法文本,全面认同共产党的意识形态和唯物主义世界观,将之无条件地接受为宪法体系的价值基础。因此当前宪法在本质上是“政教合一”的。支持信仰自由的宪法条款,和压制信仰自由的宪法条款,同时并存。在形式合理性上存在着不可调和的矛盾;在政教关系上,埋藏着必然的宪法危机。 o 支持信仰自由的宪法条款 主要有三条:宪法36条(宗教信仰自由条款)及34条(不同宗教信仰者的平等政治权利)和35条(涉及宗教实践的言论、集会、结社等自由) o 体现宪法的无神论基础、唯物主义及教育世俗化的宪法条款: 集中反映在宪法的长篇序言中(略),和宪法的24条: 第二十四条 国家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在人民中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国际主义、共产主义的教育,进行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教育,反对资本主义的、封建主义的和其他的腐朽思想。 及宪法第47条: 第四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国家对于从事教育、科学、技术、文学、艺术和其他文化事业的公民的有益于人民的创造性工作,给以鼓励和帮助。 及宪法第36条中的短语: 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可见,当前的宪法文本,不但保持着意识形态上的“政教合一”,并因此在信仰与文化的关系上,也持一种典型的二元论立场。宪法在宗教自由上的内在冲突,就体现在两个层面上: 1、宗教信仰自由与政教合一体制的显性冲突; 2、宗教信仰自由与教育国家化的隐性冲突; 在前者,宪法不承认国家在宗教信仰上的中立性。换言之,是还不打算进入一个世俗国家。即承认国家在灵魂的事务上不享有任何判断权。在后者,宪法不承认宗教信仰是一种完整的价值观,公民的行为选择、生活方式及其文化创造,必受其信仰的约束与支配。因此宗教信仰自由,必然包含了在文化、教育和公共领域表达、践行和传播其信仰的宗教实践的自由。 就前者而论,中国当前的政教关系模式,接近于伊斯兰国家。就后者而论,则接近于法国。当前政教关系的宪法冲突,日益呈现出以下的趋势: 1、福音与政治的冲突将日趋缓解; 福音与文化的冲突将日趋激化。 2、福音与无神论国家的显性宪法冲突开始转型; 福音与世俗化国家的隐性宪法冲突开始上升。 3、在当前的宗教管制中,已很难清楚地区分开显性的政治性冲突和隐性的文化性冲突;
以未成年人的宗教信仰、和对在校学生和校园内传教为例来讨论。政府的传统政策,不允许向18岁以下的未成年人传福音,不允许宗教教育和活动进入学校。官方的“三自会”也积极配合,不为18岁以下的人开办主日学,不为他们施洗。这一管制立场,很明显地,既有着与政教合一体制及中共思想专制相关的政治性冲突的部分,也有着教育世俗化(国家化)的文化性冲突的部分(这一部分的重要性并日益增加)。 就前者而论,《国际人权公约》对宗教自由的界定中,清楚地包含了家庭宗教教育的自由,及家长对未成年人子女的宗教选择及教育所保留的权利。这一人权界限的落实,是解决宗教信仰与一党专制的政治性冲突问题。但就后者而论,文化性冲突并不是中共专制所独有的。举两个例子,一是法国式的政教分离观,即宗教与政治、信仰与文化无关,也不允许有关。实际上是将人的身份分割开,不允许一个公民在他生活的每个领域都持守和表达完整的宗教信仰。因此法国的政体在政治哲学上仍然是一种“政教合一”。当宪法宣称“国家及其教育的世俗化”时,即意味着国家在公共政治中和公共教育中,强制性地摒弃一切宗教信仰及其表达,以维持国家的教育者身份。2004年法国的《头巾法》风波,禁止师生在公立学校以服饰表明自己的信仰。就是这一法国式政教分离观的集中体现。 第二个例子,是在中国20世纪20年代的“非基督教运动”中,以汪精卫等国民党左派为首,提出取缔教会学校、收回教育权的运动。在这场运动中,中国的教会大学全部被迫脱离差会,登记为民办大学。这是1949年前教育国家化的重要一步。这场运动影响至深,教会不能办教育,与教育的国家化,成为政教关系在文化层面上的一种跨越国共两党的意识形态。对中共政府及知识分子群体对政教关系的态度,依然有着巨大影响。 实际上,所谓福音与政治的冲突,指向一种显性的政教合一。福音与文化的冲突,则指向一种隐性的政教合一。就前者而言,当代的自由知识分子和主流舆论,日益站在家庭教会的一边,成为宗教信仰自由的同情者和支持者。就后者而论,多数知识分子对宗教自由的态度,仍然与中共的管制立场更加接近,而不是和教会更加接近。
四、“三自会”的政教关系趋势
随着城市家庭教会的复兴,教会与政府的冲突进入一个复杂、拉锯和相对温和的时期。在宗教事务上 受官方制约的“三自爱国会”,也开始在各地出现不同的统战策略上的开明性,和基要信仰上的归正。加上受30年来家庭教会福音运动和海外宣教运动的影响,许多“三自会”下的教堂,也逐渐接近福音派(坚持圣经的权威性和强调福音使命)的立场。同时,宗教管理部门对“三自会”及其堂点的具体干预和制约,也的确在逐步放松。 但就政教关系的实质而言,三自会与政府在1950年代定型的政教模式,并没有发生任何明显的向着政教分离方向的变化。反而,有以下值得注意的趋势: 1、在政府对官方教会具体干预减少、空间增加的同时;强化政教合一,加强党对宗教组织的控制,恰恰成为2004-2007年新一轮宗教立法与政策调整的目标之一。 2、“三自会”受制并被驱使于政治和社会控制目标(和谐社会和统战工作)的程度,近年来不但没有削弱,反而逐步加强。 3、“宗教与社会主义相适应”,成为90年代后“三自爱国会”迎合中共前总书记江泽民的提法,而形成的三自运动新的核心口号。这一口号既保持了“三自会”在显性的福音与政治冲突中的传统姿态,又为在隐性的福音与文化冲突中的自由派立场定下了基调。 4、2006年9月,三自会在《宗教事务条例》的影响下,制订了新版的《中国基督教教职人员认定办法》。其中关于教牧人员的任职条件,增加了第一款:“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纪守法”。这是三自会1996年版《办法》中没有的,甚至也是50年代三自爱国运动以来,三自会第一次明目张胆地将对圣职人员的政治要求,置于圣经教义的要求之前。 5、2008年三自会新通过的《中国基督教教会规章》,依然将“三自爱国委员会”,置于教会的主权之上,要求教会和圣职人员都要“在教务组织和三自爱国组织的指导下和支持下”开展工作。而三自爱国委员会,仍是参与全国政协的19个不在民政部门登记的人民团体之一。 6、2006年宗教事务局颁布《宗教教职人员备案办法》和《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任职备案办法》,显示出政府加强了对三自会系统教牧人员的控制目标。 7、新一轮宗教立法调整,是政府面对家庭教会所作的回应。而不是对三自会的回应。但对于三自会和政府关系的影响,则出现了一个明显的趋势,就是当政府对家庭教会的容忍度升高时,其对“三自会”系统的控制度就越高,“三自会”被中共统战工作利用的程度也越高。而当三自会被统战利用的程度越高时,当前政教关系模式的固定化的效果也越明显。意思是,既很难显著地走向宗教自由化,但也基本上不再可能有明显的倒退。 换言之,三自会被统战利用的程度,标示着政府对家庭教会发展的重视程度。事实上,决定中国未来政教关系走向、推动宗教信仰自由保障的关键,乃在于家庭教会与政府的互动,而不是三自会与政府的互动,或家庭教会与三自会的互动。凡欲帮助三自者,必先建造家庭教会。
结语
凡是宪法以内的冲突(宪法不违背圣经的教导时),对家庭教会来说,都是一个顺服掌权者的问题(罗13:1-7),具体而言就是尊重和维护宪法。宪法以外的冲突(宪法在实质正义上违背了圣经的教导时),对家庭教会来说,则是一个持守教义的问题(徒5:29),具体而言就是等待、主张或争取修宪。实际生活中教会与政府的大多数冲突,都在宪法以内。目前主要是政府违法、违宪,不愿放手的问题。对基督徒的教义而言,宪法本身就无法被接受的,大致只有以下三点: 1、 无神论的序言,导致对国家的偶像崇拜; 2、 宪法第36条及其他相关人权条款不足以保障宗教信仰自由; 3、 宪法第25条推行的计划生育和第49条规定的夫妻的计划生育义务对于生命的剥夺;
当这三个层面上发生冲突,如有必要、又不可避免时,基督徒的选择只能是违反宪法。但除此之外,基督徒的信仰,都要求他比其他公民更加顺服和尊重宪法。这是教会与政府在政教关系上能够互动的一个基础。这也意味着家庭教会在中国社会及政治转型的意义上,是一种中间力量,而不是反对力量。也只有当政府认识到教会作为一种中间力量的社会价值时,政教关系的缓和,才能成为对未来国家和社会转型的祝福和支援。
2009-2-24成都彩虹桥
首发《纵览中国》,转载请注明: 1/1/2009 抄书之《新约文献与历史导论》关于《圣经》
“它传达的乃是上帝的讯息。认为它是一部普通之作实为武断之举。上帝在言说,谁能掩耳不听?顺从上帝是绝对的自由。基督教是基于一本圣书的宗教,但这是怎样一部伟大的著作!书中包含的不是枯死的文字,而是更新我们生命的源泉。这是一部穿刺人灵魂的著作,是一部万世万代都在更新人的生命的经典,是让我们直面上帝的书籍。它不是束缚人的法典,而是关乎人类自由的宪章。”
关于祷告
“我们的祷告中存在一个很大的问题,即我们在祷告上没有经历足够痛苦的操练。那种认为祷告总是自发的而不费人们思量的想法是极其错误的。相反,如果我们总是匆忙而随意地为那些私下里感到关切的事物祷告,那就难怪我们总是听不到上帝的回应与祝福了。我们不可愚弄上帝;如果我们总是为自己生活中一些琐碎的事情向上帝祷告,他必然不会对我们满意。”
“我们要学习的当然不是祷告的形式,上帝并不在意祷告使用的辞藻和修辞。人们真正需要明白的是祷告的实质,这不仅需要我们坚持不懈的努力,还需要我们每日生命的更新以及上帝对我们喜乐和悲哀的分享。祷告是一种习惯。离开有意识的努力,就难以形成良好的祷告习惯;这种习惯的成效或许并不易被人看出;但它最终必将赋予我们强大的生命力。”
关于聚会
“基督徒的生活是一个综合体,它有着各种各样的需要。其中最重要的一种要通过聚会来实现:这就是对基督徒团契的需要。如果世界只有一个基督徒,那么对他而言要维持一种活的信仰将是极端困难的。完全独立、无需他人帮助的基督徒是不存在的。即便是保罗也深刻感受到团契的意义,哪怕其中的基督徒要比他软弱。”
“如果认为参加聚会只是为了个人的益处,那是非常片面的。人之所以上教堂不仅仅在于接受,还在于给予。。。。。。假设一个人确信在休息中和私下里的静修中得到的益处要比参加教堂聚会得到的益处更多,他的理由并不充分。因为这导致了一个问题:他对他人的职责当如何落实?”
关于社会责任
“古代世界的许多机构都与福音的基本原则相悖。然而,使徒时期的基督教在这样的社会面前却仿佛无动于衷。它没有呼吁社会平等,没有宣扬废止奴隶制,并且很显然,它听任贫富差异持续扩大。。。。。。这些出身卑微的人们没有发起一场社会革命的原因就在于他们没有足够的能力这样做。因此,使徒教会对不健全的社会机制的默许态度是可以理解的,但这绝不能成为今天教会仍然可以默许不良社会现状继续存在的理由。今天的教会在上帝的带领与护佑下已经变得强壮有力起来,它应该承担起改变社会现状的相应职责。”
关于理智
“基督教的根基不在人多变的情绪中,而在于坚实的事实,而对于这些事实的认识与理解则不可避免地需要人们运用他们自身的理智。。。。。。不能因为人单靠理智理解是不充分的,我们就可以得出理智毫无必要的结论。除非我们接受耶稣是我们的救主,否则关于耶稣的知识只会毫无益处;而从另一个方面看,只有对他有所了解,你才有可能接受他做你的救主。。。。。。如果人们的思想从逻辑上根本不能接受福音,他也绝不可能为基督教的真理所折服。错误的观念是福音进入人们生命的最大障碍。而没有人们在理智上的努力,就不可能消泯这些错误思想。” 12/29/2008 抄袭成风林国荣抄袭事件(《卿本佳人,奈何作贼?》)刚过,就看到有人揭发张新樟也存在抄袭问题,详见《“诺斯”与拯救》对《诺斯替宗教》的抄袭。举证在9月份就已作出,至今似乎尚未见到张的回应。我没记错的话,张新樟如今正留学德国师从沃格林的学生丰通,可能并不知晓被人发现学术抄袭的事。原本觉得张新樟还是不错的,每本译著前都会写篇较为详尽的导言,颇有益于读者。约纳斯的《诺斯替宗教》我倒是有一本,《“诺斯”与拯救》属于“三联·哈佛燕京学术丛书”,好像是张的博士论文。林国荣抄袭国外学术期刊上的论文,若非同行倒未必会发现其抄袭行为。张新樟搞得也太明目张胆了,抄袭后还翻译自己所抄的原著。难道抄袭已是国内学人的家常便饭?赞同白格兄博客上的一段话:
“知识分子常常胸怀天下,这是没错的。但只有首先各自把门前雪扫好了,让路过的人不至于摔跟头,才能谈怎么让这个世界更干净吧。
在目前的现实之下,很容易把一切过错都归结到体制的弊病,归咎为政府的不作为或作为,同时也把个人应承担的那部分责任推得干干净净。
也许我们不能够改变整个系统性的学术腐败,但至少我们可以抵制或减少人情稿,关系稿,至少我们可以不至于把剽窃当作可以原谅或无伤大雅的行为。
也许我们没有真正的学术自由,但至少我们可以学会倾听不同的声音,少一点党同伐异和江湖气。
也许我们距离建立和国际接轨的学术标准还很远,但至少我们可以用类似的标准来苛求自己。” 12/6/2008 无事贴书单F.F.布鲁斯《圣经正典》上海人民出版社
J.格雷山姆.梅琴《新约文献与历史导论》上海人民出版社 布鲁斯.M.麦慈格《新约正典的起源、发展和意义》上海人民出版社 T.D.亚历山大《摩西五经导论:从伊甸园到应许之地》上海人民出版社 四本书均属刘衡先和王忠欣主编的“当代西方圣经研究译丛”系列。个人以为梅钦的《新约文献与历史导论》最好,信仰纯正,亦非考据式的著作,内容不似其他几本枯燥,不仅在知识上,而且有着信仰上的价值。这应该也是国内出版的第一本梅钦著作,我还是喜欢将Machen译作梅钦,带个“琴”字给人一种女性名字的感觉。在那本《认识美国基要派与福音派》中,Machen则被译作马辛,从译名的不统一也可看出福音派神学家在国内不受重视的程度。 莱茵霍尔德.尼布尔《人的本性与命运》贵州人民出版社
不得不买啊,谁叫我博客顶上放着他的名言呢?贵州人民社还是出了不少好书的,除了这个“现代社会与人”系列,还有“公法译丛”、“沉钟译丛”等。当年出那几本宪政研究的书竟然只印1000册。 《基督教文化评论》第4辑,贵州人民出版社
再次表扬下贵州人民社,十四年前的旧书了,7块钱。 朋霍费尔《第一亚当与第二亚当》华夏出版社
朋霍费尔因其特殊的经历,在国内比较受重视。《伦理学》尚未购买,等着“世纪文库”打折。吉尔松的名著《中世纪哲学的精神》最近也出了,台湾人的译本,一样先忍住,等待它进入社科书店三楼。 彭小瑜《教会法研究》商务印书馆
五年前的书了,记得秋风还写过篇书评。一直没买,现在还是收进吧!对伯尔曼的法律史研究,彭好像有点意见。 奥古斯丁《上帝之城》(上、中)吴飞译本,上海三联书店
原本已经有了王晓朝的译本,听闻王译较差,且人民出版社这个精装本不方便阅读,还是多花点银子买了吴译,也不知道啥时候下册能出来。 登特列夫《自然法:法律哲学导论》新星出版社
算一本名著了,此前多次看到有人引用,用的是台湾联经版。新星这个版本,就是联经版补充了几篇梁捷兄译的附录,可惜书价有点贵。 阿伦特《精神生活.思维》《精神生活.意志》江苏教育出版社 对《精神生活.意志》更感兴趣,无论是法哲学还是政治理论,意志问题都是关键。理性与意志,牵扯到比如前面登特列夫讨论的自然法与实证法学问题,更是政治哲学与政治神学之争的集火点。不过,姜志辉的翻译难以让人放心啊! 沃格林《没有约束的现代性》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
诺斯替主义几乎要成为现代性的代名词了,简单点讲,当然也是一种不太正确的讲法,基督教对现代虚无主义的抗争,就是早期基督教与诺斯替主义之争的重现。 沃格林《政治观念史稿(卷一):希腊化、罗马和早期基督教》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
八卷本的著作,不知猴年马月能出完。译者各不相同,或许能早点出完,但风格难统一,质量难保证。将就吧,这么多书又有几本质量有保证的呢? 布克哈特《君士坦丁大帝时代》上海三联书店 虽说布克哈特认为君士坦丁皈依基督教是政治行为,并非真正信仰基督教,此论业已遭到多方反驳,但君士坦丁毕竟是第一位皈依基督教的罗马皇帝,了解那个时代的文化背景还是重要且有益的。 12/2/2008 推荐《天水围的日与夜》 在年底能看到这样的电影,很感恩。许鞍华这部带有纪录片风格的片子,大概也是今年所看最好的一部电影了。两位小人物,本不会有任何生命的交集,因着爱建立起生命的关系,并有灵魂的自由。自由并非生而有之,自由必定与他人有关,是为他人舍己而将自己交付出去,从而获得的一种关系。在两个人的生命轨迹未曾相交时,或者没有盼望,或者追逐一个虚假的盼望。阿婆送孙子首饰遭拒后,目光从血缘转移到了更高的关系上。谁是邻舍,谁是孙子呢?影片细节很多,于我个人,两位主角身上有着太多东西,就是我生命中最重要的两个人身上的东西,而她们伴随了我18岁前生命的全部时间。
周六参加自闭症儿童的志愿者服务,如果道德原则的基础在于感官与经验世界,自闭症患者对世界的感知与我们完全不同,我们与他们彼此之间怎能分享着共同的道德原则呢?
最近身体疲乏,胃不好还感冒,雪上加霜啊! 11/22/2008 奥古斯丁的悲痛 “爱人爱到超越理性所容许的范围,便是非理性的行为,并不适合具有理性的被造物……这总是要夺人心志,妨碍了人对神的爱。”这是三百多年前,清教牧师巴克斯特的教导。对人过度的爱,势必影响我们对上帝的爱,神学家和牧者总乐于在此给我们提个醒,仿佛担心在爱的市场竞争中,上帝会败下阵来。就此作门徒的代价,主耶稣自己也说过,“若不爱我胜过爱自己的父母、妻子、儿女、弟兄、姐妹和自己的性命,就不能作我的门徒。” 读C·S·路易斯,在言及如何防止对人过度之爱时,他提到奥古斯丁的一个观点。在挚友内布利提乌斯去世之后,奥古斯丁哀恸欲绝,悲不自胜。路易斯写道:“随后,他总结出一个教训(或许只是路易斯替奥古斯丁作的总结?),说这是一个人倾心于其他事物,没有倾心于上帝的结果。所有的人都会逝去,不要将自己的幸福抵押在可能会失去的东西上。你若希望爱带给你幸福,而非悲痛,就必须将它倾注在那位唯一永远不会逝去的爱人(上帝)身上。” 话这样讲,也没什么问题,路易斯承认这一点,但他并未就此打住,而是继续发挥,进而将其视为一种功利性的观点。在此观点下,爱上帝成为避免痛苦的手段,上帝不过是可以随手拿到的一粒止痛片。为了防范悲痛的风险,人就必须倾注全部情感于上帝,以致太上忘情,木然于人世的悲痛。路易斯肯定此世的痛苦,坚决反对如此般爱上帝,并藉此认定这一观念乃奥古斯丁思想中希腊哲学的残留,而且“奥古斯丁提供的方法没有任何出路”。 问题是,奥古斯丁真的提供了这样的方法吗?奥古斯丁什么时候化身为鼓盆而歌的庄周了?或许,奥古斯丁并不像路易斯所认定的那样,在此问题上入了歧路呢? 奥古斯丁与内布利提乌斯两人交谊甚深,就像《会饮篇》里的阿里斯托芬,奥古斯丁称他为自己灵魂的一半。情感中友情是最纯粹的一类,亲情和爱情,毕竟还蕴涵着血缘与肉体的成分,所以在柏拉图眼里友情也是最具理性的。面对友人早逝,天人永隔的处境,奥古斯丁悲痛难抑,写下的文字至今读来依旧感人至深。 “我愤愤不平,我叹息痛哭,我心烦虑乱,不得安宁,我一筹莫展。我背负着一个破裂的、血淋淋的、不肯被我背负的灵魂,我也不知道把它安置在哪里……一切,连光明也成为可憎的;一切,除了呻吟和痛哭外,只要不是他,便使我难堪、讨厌;只有寄顿在呻吟和痛哭之中;但只要我的灵魂一离开呻吟和痛哭,那末痛苦的担子更觉重重压在我身上。” 奥古斯丁返观自身的灵魂,“你为何如此悲伤,为何如此扰乱我?我的灵魂不知道怎样答复我。假如我对我的灵魂说:‘把希望寄托于天主’,它不肯听我的话,这很对,因为我所丧失的好友比起我教它寄予希望的幻象是一个更真实、更好的人。为我,只有眼泪是甜蜜的,眼泪替代了我心花怒放时的朋友。” 从奥古斯丁的文字可知,恰恰是呻吟与痛哭减轻了痛苦的担子,而此时他的信仰尚未明确,无法把担子真正交托予上帝。如若上帝只是“寄予希望的幻象”,当然不可能比好友更真实,遑论在那里安歇灵魂。奥古斯丁忆及当初的想法,写道:“我意想中的你并非什么稳定实在的东西,因为这不是你,而是空洞的幻影,我的错误即是我的天主。我想把我的灵魂安置在那里,让它休息,它便堕入虚测之中,重又压在我身上。”承受着此世的苦痛,却没有终极的盼望,这才是奥古斯丁当时的心境。 面对内心的苦痛,奥古斯丁反思道:“由于我爱上一个要死亡的人,好像他不会死亡一样,这是把我的灵魂洒在沙滩上。”此类说法可能容易让路易斯得出他的结论,但奥古斯丁自己绝无路易斯强加给他的那类功利性想法。 看看奥古斯丁的观点吧,“谁爱你,在你之中爱朋友,为你而爱仇人,这样的人真是幸福!一人能在你身上泛爱众人,既然不会丧失你,也不会丧失所爱的人。”比照之后的文字,就能清楚地知道,奥古斯丁如何处理丧友之痛和爱上帝的关系,与他的宇宙论有关。易逝的生命不过构成宇宙整体的部分,此消彼长方能形成整体,而整体优于部分。无视永恒的上帝,仅见消长之中的事物,灵魂必无所附丽。在永存的上帝中,得窥整体的美好,即便是惊鸿一瞥,也胜饮甘醴。时间因着受造物而生,心灵的记忆与期望使时间得以展开,在父那里存在的是永恒的当下,藉着道成肉身的基督与天上的父和好,永恒中将“不会丧失所爱的人”。 在奥古斯丁偕母返乡途中,行至台伯河口,母亲莫尼加溘然长逝,埋骨异乡。在遭遇丧亲之痛时,奥古斯丁作何反应呢? 亲朋面前,奥古斯丁强抑内心的悲痛,显得波澜不惊,但在独处时,“我任凭我抑制已久的眼泪尽量倾泻,让我的心躺在泪水的床上,得到安息,因为那里只有你听到我的哭声,别人听不到,不会对我的痛哭妄作猜测。”因着痛哭流泪,灵魂在天父里面得安慰。奥古斯丁进而肯定了人的软弱,写道:“如果认为我对于在我眼中不过是死而暂别、许多年为我痛哭使我重生于你眼前的母亲,仅仅流了少许时间的眼泪,是犯罪的行为,请他不要嘲笑,相反,如果他真的有爱人之心,请他在你、基督众弟兄的天父之前,为我的罪恶痛哭。” 可见为逝者哀哭乃出于人之本性,倘若爱上帝以致不再能感受到人世的悲痛,意味着人已经丧失人性,迹近禽兽了。耶稣亦曾为拉撒路的死悲伤,曾在客西马尼园流汗如血点,正因有着人的情感,有着完全的人性,道成肉身才是真实的,救恩也才能够得以实现。 爱上帝,并非买一份减少苦痛的保险。功利性地爱上帝绝非奥古斯丁的观念,倒是部分基督徒的思想误区。爱上帝,不意味着苦痛的必定减少,而是因着爱甘愿承受此世的苦痛,并在天父那里有着永恒的盼望,不在苦痛中被弃绝。 奥古斯丁为亲友的离世悲痛,路易斯为爱妻的逝去哀伤,两人不仅仅在情感上经历着相似的苦痛,在对这一苦痛的认识上也不存在路易斯所认为的那种巨大差异。 耶路撒冷不相信眼泪,仅在泪水中,灵魂无法得以安歇。耶路撒冷不拒绝眼泪,安卧在主怀里,哀哭的人有福了。 11/11/2008 纳粹速成,只需五日![]() 《浪潮》
反思极权主义的片子,德国人拍的,真实事件发生在六十年代的美国。故事符合阿伦特在《极权主义的起源》中的观点,即孤独的个人与极权主义的亲缘性。最后开枪杀人并自杀的学生就属于疏离于群体的人物。亚里士多德还是说对了,人的确是政治动物。所以,共和主义的观念很重要。不过,人心中的那个帕斯卡空洞还是惟有你才能填充,“除你以外,在天上我有谁呢?除你以外,在地上我也没有所爱慕的。”只有在你里面,而非人群中,才真正没有孤独。波德莱尔的笔下,人群与孤独是一个意思。
找到一篇有关当年真实事件的东西,如下:
纳粹速成,只需五日
他们无法理解法西斯主义,但突然间,他们成了这场运动的一部分。1967年,在美国的一所高中里,教师Ron Jones大胆地进行了一场实验:他向他的班级灌输纪律性和集体精神。“很快,事态的发展就失去了控制”,多年后,一位当时的学生回忆道。
Ron Jones束手无策。时间:1967年4月,地点:加利福尼亚Palo Alto Cubberley高中历史课,主题:第三帝国。一个学生提了个问题,为什么德国人声称,对于屠杀犹太人不知情?为什么无论农民、银行雇员、教师还是医生都声称,他们并不知道集中营里发生的惨剧?Ron Jones不知道如何回答。 下课之后,这个问题仍在Ron Jones的脑子了不断盘旋。他决定,大胆地进行一项实验。他要重建纳粹德国,一个微型的纳粹德国,就在他的教室里。他想让他的学生们亲身体会法西斯主义,不仅体会其恐怖,也体会其魅力。星期一,他站在讲台前,不同于以往,他开始向他的班级下达命令。 “Jones先生因其激进的教学方式而备受争议”,他当年的学生Phillip Neel说道,“有一次,他把我们分成两人一组,其中一人必须整天遮住眼睛活动,籍此让我们理解,什么叫信任。”还有一此,这名激进的教师禁止一部分学生,在几天时间内使用教学楼里特定的洗手间。“他想让我们体会,什么是宗族隔离”,Phillip Neel回忆道。这名当年的学生现在是电视节目制作人,目前正制作一部关于Ron Jones 实验的纪录片。 玉不琢,不成器 Jones不仅仅因其激进的教学方式闻名,他同时也是学生的好朋友。他住在一间树屋里,玩朋克音乐。但在某个星期一,他命令他的学生,端正坐姿,抬头挺胸直背,双脚平放,双手背后。接下来的是速度训练:起立,坐下,一遍遍重复。最后他让学生站到教室门外,等他发出信号后,学生们跑回座位坐下。Jones记录下了时间, 5秒,无声的5秒。而做到这一点所需的,仅仅是几分钟的练习。 Jones更进一步。他让学生阅读文章,接着开展讨论,但必须遵循严格的规则:想发言的人必须起立,站到桌旁,先说“Jones先生”,然后才允许发言。发言时必须言简意赅,口齿清楚。谁要是回答的时候心不在焉、随便应付,就必须重新回答一遍,甚至不断重复。 Jones坚持他的原则,并渐渐对结果感到惊讶。捣蛋鬼变成了榜样,他们的勇于发言,见解独特,答案明确。回答问题的也不再仅仅是那几张老面孔,无论是问题还是答案的水准有了惊人的提高。学生们注意力更集中,听讲也更专心。Jones原先以为,学生们会认为专制型的教学方式可笑,会抵触,不配合,但结果恰恰相反。要求学生们遵守纪律,服从命令很简单,意外得简单。学生也变得更加有效率。 “他是我们信任的老师” 星期二,他踏入教室,迎接他的是一片肃静。所有人在课桌后坐得笔直,虽然并没有人这么要求。他们的聚精会神,表情充满期待,没有人交头接耳。他们在等他,Ron Jones,他们的老师。他在黑板上写下:“纪律铸造力量”-“团结铸造力量”,然后开始讲课。学生们认真听讲。下课时,他用手做了一个简短的动作:手臂前伸,手掌先向上,再向下滑出一个曲线。一个波浪。Jones把这个手势定为班级的问候礼。在学校里和大街上用这个手势表明身份,身为这场运动的一份子。 Jones把这个问候礼称为“第三浪”。浪潮总是以三波的形式到来,最后一浪,即第三浪冲上沙滩时是最强劲的。没有人意识到,这个名称和“第三帝国”何等相似。 “Jones先生他是我们信任的老师。我也参加了,一切都似乎很有趣,感觉是场游戏。至少刚开始时是这样”,Neel回忆道。他当时只是觉得挺这位老师上课很有意思。 相互告发-为了集体的利益 接下来的几天,Jones仔细观察校园里的一举一动。在咖啡厅、图书馆、体操馆里,学生们见面时用“浪潮”手势打招呼。这个实验已从教室扩展到了整个校园。 星期三,Jones分发了成员卡,其中三张上有一个红色的叉。拿到这三张卡的人被委以特殊的使命:检举不遵守“浪潮”规定的人。随后,Jones又开始“布道”了,从行动,投身集体,一直说到自我堕落。他被他自己的话感染了,他摇摆于领袖和老师的双重角色之间。他为他充满干劲的学生骄傲,为他们的成绩骄傲,为他们的团结骄傲,他为他自己骄傲。 紧接着,告密的风潮到来了。他只委派了3个学生检举批评者和反对者。结果却来了20个人。他们毫无保留地告发他们拿“浪潮”开玩笑的朋友,出卖他们对“浪潮”表示怀疑的父母。一切为了集体的利益。这场运动在三天之内已经成为了他们生命的全部。 “从那一刻起我意识到,事态的发展已经失控了” “我当时虽然参加了,但应该算是以一个旁观者的身份”,Neel如今说道。有的学生全身心地投入到这场运动中,但也有学生从根本上反对这场运动。“一次课间,我对我最好的朋友说了一个关于‘第三浪’的笑话,结果第二天,Jones先生在所有学生面前提到了这事,从那时起我开始感到害怕。” Neel清楚,肯定是他最好的朋友告发了他。“而那时他只是面无表情地望着前方。从那一刻起我意识到,事态的发展已经失去了控制。” 当看到如此多的学生为了这场运动毫无保留地出卖朋友,Jones也感到害怕了。他必须找到一条出路,来中止这场实验。但如何才能做到? 星期四,课堂里的人数已从30人涨到了80人。新来的都逃掉了原本应去的课。Jones宣布,“第三浪”是全国性青年运动的一部分,目的在于促进国内政治体制变革。星期五中午12点,将会由总统候选人正式宣布组织的成立。学校里也会有相应的公告。 一个奇异的巧合让这个声明更加可信:时代杂志上整页刊登了一个名为“第三浪”的木器产品的广告。学生们被鼓舞了。“当时没有人对Jones先生表示一丝怀疑”,Neel回忆道。 “我们差一点就成为了优秀的纳粹” 星期五中午,学校大礼堂。超过200名学生笔直地端坐在那里,天花板上挂满了 “第三浪” 宽大的横幅。Jones作了简短的致辞,200只手臂对着他举起,做了“浪潮”问候礼。这场实验只进行了五天,却是漫长的五天。 “当然”,Neel说,“我也在场,作为外人很难想象,短短几天内形成了何种团体的压力。” 礼堂内,Ron Jones打开一台电视。出现的只有雪花。学生们等待着。屏幕上除了雪花别无他物。学生们仍然等待着。他们已经习惯了纪律和服从。几分钟后,终于有人问道:“不存在什么领袖,对不对?”礼堂里炸开了锅。Jones开始讲话,不再大声、严厉,而是柔和、带着自责:“没错,但我们差一点就成为了优秀的纳粹。” 没有人愿意提及这场实验 Jones给学生们播放了一部关于第三帝国的影片:帝国党代会、集体、纪律、服从,以及这个集体的所作所为:恐怖、暴力、毒气室。Ron Jones看着一张张不知所措的脸。最初的那个问题得到了回答。他说:“和德国人一样,你们也很难承认,竟然做得如此过分,你们不会愿意承认被人操纵,你们不会愿意承认,参与了这场闹剧。” 他说得没错。第二天,学校里笼罩的压抑的气氛。没有人愿提及这场实验。“我自己当时陷得不深。所以对我来说,这只是一次难得的经历。”但其他人从此对此只字不提,直到Philip Neel因为纪录片和他们联系。 Neel在收集材料时得知,许多人感到尴尬,居然如此轻易地被“浪潮”席卷。特别是高年级的学生,他们原本不是Jones班上的,但为了“第三浪”,他们逃了原本该上的课。“那是1967年,他们中许多人当时热衷政治”,Neel解释道。“他们参加了学运,甚至黑豹(60年代美国黑人运动)。他们当时都感到无比震惊,如此轻易就放弃了自由。” “这个实验之所以会产生这样的结果,是因为我们中的很多人孤独、缺乏家庭的温暖、集体的关心,缺乏对一个群体的归属感。即使把这个实验放在今天,也会得出同样的结果……去你们当地的学校看看,那里找得到民主吗?” ——Ron Jones某次采访时的回答 11/9/2008 海角七号![]() 此片在台湾带来的票房收入,让人大跌眼镜,在意料之外,却在情理之中。 谈论它,电影本身的艺术水准已不重要,倒是影片引致的此一社会现象值得重视。 说它是一部爱情片,也没错,但爱情肯定不是吸引观众走进电影院的主要元素。全球化背景下的传统与本土元素,对于理解这部影片,或许重要得多。 较之大陆人,台湾人在身份认同上,有着更复杂的深层焦虑。当年日本人的统治,如今模糊的政治地位,都使其在全球化冲击下无所适从。哪怕伸手抓住“传统”这根救命稻草,都会发现稻草本身也是成问题的。 举个例子,影片中老人弹奏的月琴,应属传统元素,但这一元素却极有可能是日本殖民时期的遗留物。往远了讲,月琴又是唐代由中国传入日本的。就算月琴是中国元素,也只能从器物层面上看,在文化心理上积淀的东西或许更多地属于日本。 问题在于,台湾不是日本。台湾也不是大陆,让它彻底认同大陆,根本不可能。建立台湾自身的身份认同,这是民进党在做的事,但所谓去大陆化,作为政治动员的口号或许具有一定的能量,文化上去大陆化却是不可能的任务。 面对复杂的文化境况,导演只能讨巧地搞个一锅炖,让传统与现代,外来的与本土的,在妥协与融合中结局。这是讨好观众的做法。 然而,电影可以在融合中柔软地结束,现实却不得不在坚硬中前行。 10/28/2008 事关饥荒在杨继绳的《墓碑:中国六十年代大饥荒纪实》里,看到杨引了一段阿玛蒂亚.森的文字,翻了翻森的那本《贫困与饥荒》,没找到这段文字。或许此段文字不出于此书,当然,也可能是被删了。留此存念:
回顾世界上可怕的饥馑史,在任何一个独立、民主、拥有相对的新闻自由的国家里,从来没有发生过重大的饥馑。不管我们观察哪个国家,是埃塞俄比亚、索马里最近的饥馑,还是其他独裁政权下的饥馑;是苏联三十年代的饥馑,还是中国1958年至1961年大跃进失败后的饥馑;或更早一些,爱尔兰或印度在外族统治下的饥馑。在这个规律面前,我们找不到任何例外。虽然中国在经济的许多方面做得比印度好,但中国仍然出现过大范围的饥馑(而印度却从未如此),这场饥馑实际上是世界史上有记录的饥馑中最大的一次,在1958年至1961年间差不多饿死了三千万人民,而导致这场饥馑的错误的政府政策却被延续不变达三年之久。这些导致人民饿死的政策被推行下去而未受到批评,因为议会里没有反对党,没有新闻自由,也没有多党制下的选举。事实上,恰恰是因为缺少对执政党的挑战,才使得严重错误的政策虽然每年杀害了上千万人,也仍然能够持续下去。 10/25/2008 怎样的职业化?怎样的民主化早上在贺卫方的博客上看到他和陈忠林的辩论:中国法治应该怎样向前走(上)、中国法治应该怎样向前走(下),简单写了几句回复,也贴这里吧!
各自死守自身的立场进行辩护,意义并不大,或许真正需要考虑的恰是司法职业化与民主化的交叠之处。我们要问的是,怎样的职业化?怎样的民主化?司法的职业化原本就内涵了法官将常理、常识、常情引入司法的意思。显然,让常理、常识、常情成为法律确定性的基础,不是让民众去影响司法,而是需要法官运用智慧将常理、常识、常情恰当地运用在司法过程中。由此对法官就提出了很高的要求,而这也是司法必需职业化的原因所在。常理、常识、常情一旦进入司法,就需要与法官的理性相结合,这种理性是一种法律职业群体内长期形成的积累,是一种技艺理性,是非职业人士无法理解的,但民众无法理解并不意味着就违背常理、常识、常情。同时常理、常识、常情不能成为对法官的绝对性约束,因为有些常理、常识、常情也可能是违背正义的,而法官可以在司法过程中不断修正它们,直到它们不再成为常理、常识、常情。由此,司法过程将与社会现实产生互动,并影响和改变社会现实,而不是对社会现实作简单的机械式反应。所以说,如果司法民主化是指将常理、常识、常情引入司法,那么这一理想恰恰需要依靠司法职业化来实现。可惜贺老师未从此一角度来理解司法职业化。 10/21/2008 两位老人今天才知道瞿同祖先生于10月3日去世,享年98岁。浏览瞿先生简历,最有名的《中国封建社会》和《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都是在49年之前出版,之后两部著作也是在美国出版。自1965年回国后,瞿先生就没有什么著作问世,为什么?大概可以套用一句“众所周知的原因”吧!“瞿同祖先生是一位坚定而忠实的爱国者,他放弃了国外优越的教职、投身祖国建设;他拥护和支持国家的改革开放事业,坚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成功。”瞿先生身后需要这样的评价吗?抄一段访谈:
赵:您如何看待回国后的这一段时间?
瞿:虚度岁月,根本谈不上研究。刚回来时,在北京住了一年,安排不了工作;然后去了湖南,在那儿什么都没做,也安排不了;后又回到北京,住在宾馆里。那时条件不允许,也不允许做研究,根本谈不上研究了,北京还有图书馆,在湖南没有资料,那段时间可惜了。 1978年我工作调动到中国社会科学院近代史研究所,打算再写本书。于是每天坚持坐公共汽车去王府井和美术馆之间的中国科学院图书馆,每天上午去,把要的材料摘录抄写回来,下午就不去了,因为到点就闭馆了,人家要吃饭了,我也要吃饭了,就回来了。但试了一两年就办不到了,68岁的人了,实在不行了,毅力也差了,实在是疏懒了。这样干了两年,到70岁实在不行了。我儿子倒是安慰我:条件那么差,年纪那么大了,受条件限制了。不过我觉得是个遗憾,到近代史所应该是做出点成绩的,但除了论文,别的没干出来。当时主要想研究的是清律。 时至今日,瞿先生的中国法律史研究,仍无人能出其右,可惜其学术生命的巅峰期就此虚度。
一位位老人带着遗憾走了,内心或许还带着对这个国家的期望与祝福。今天,看到另一位98岁老人的话,让我震撼和感动。在芝加哥的中国经济改革三十年讨论会上,98岁的科斯说:“为中国奋斗就是为世界奋斗!”此语出自一位美国经济学家之口,令人动容。“我将安眠,祝福中国!”多么悲壮的祝福,想起现实又让人心酸。 10/18/2008 萧条日 读书日奥地利经济学派的经典,罗斯巴德的《美国大萧条》在书架上搁了很久,一直未读。经济学著作总是让我头疼,看到一堆数据表格,就会兴味索然。在美国经济风雨飘摇的日子,读罗斯巴德的这部名著也算应应景。只读完罗氏讲商业周期理论的部分,后面运用数据对大萧条过程的实证分析懒得读了。其实前面一到五版的序言都值得一读。 罗氏对理论正确性的态度令人印象深刻。一种理论是否正确不依赖于实际经验中采用此理论是否达到理想结果,对纯理论的检验有赖于前提的正确和逻辑推理的严密。这一点应该和奥地利学派的知识论有关。毕竟现实世界中无数因素在起作用,建立起理论的经济学家不可能通晓所有这些知识,并将其纳入理论。况且,经济从来不是独立于政治的,如今美国政府的救市肯定不是一个单纯的经济问题,随着大选临近,经济政策已经是政治角力的一部分了。 罗氏似乎比较反感折衷主义的态度,提到哈耶克认为米塞斯的理论将商业周期解释为外因所导致,不够完善时,罗氏坚定地认为,对事件过程的分析要么正确,要么错误,对分析的检验在于其真实性,不在于它讨论外因还是内因。 罗氏将人们的时间偏好作为商业周期理论中一个很重要的因素来考虑,所谓时间偏好是人们对现在的满意程度和对将来的满意程度的比值,反映在经济中,表现为货币在消费领域和投资领域的比值。我始终觉得,研究人的行为是经济学理论的根本,若不考虑人的心理引发的行为,经济学容易进入一种机械论的模式。而自由市场的观念本身就是出于对人的行为的尊重,因此才需要采用方法论上的个人主义。这有点像霍布斯和柯克对法学中理性问题的不同理解。 还是抄段文字算了:“我们并不是要在本书中编织一套关于自由放任主义的神话,我们要揭示的是,政府干预是如何造成20年代那场并不健康的繁荣,胡佛的全新方式是如何通过大量的干预手段使美国大萧条加剧的。经过漫长的时间,我们终于明白,大萧条的错误并不在自由市场经济身上,而应该归咎于政客、官僚和那些“开明”的经济学家。而且,对过去或将来发生的任何一次萧条来说,情况都会是这样。” 我们的地方政府出于地方财政的考虑,已经开始救房地产了,如果“情况都会是这样”,那么我们拭目以待吧,等着房价将来更大的调整,只是周期或许会长一些。 10/12/2008 我被看顾,我存在我被看顾,我存在
拿到寇尔森这本书后,我一度为其书名感到尴尬,以至羞于在人前阅读。因为它显得不够学术,有着一副励志畅销书的面孔。人有时候就是能够骄傲到这种程度,竟随时随地想着向世界展示自己内在的骄傲。
和历史上许多皈依者一样,寇尔森的一生,先是顽梗悖逆,之后历经沉浮,最终得蒙奇异恩典。从尼克松的“打手”沦落为阶下囚,重生后成为国际监狱团契的创办者,以及现在的基督教作家。传道的职分,写作的职分,都被全能者放在他身上。 从总统特别顾问到身陷囹圄,以世俗眼光看,寇尔森从人生的巅峰跌落到了谷底。然而,万事相互效力,就在人生变故中,他开始了迈向美满人生的第一步。 寇尔森对自己犯下罪行的反思,与一些学者对现代性的分析不谋而合。他认为真正毁掉自己的是盲目的自义情绪,犯罪后的自我辩护使他自以为清白无辜。用寇尔森同事30年后为自己辩护的话讲,就是“我是无罪的。从人的经验上看,我是为尼克松工作,在那样的处境下做了所有那些事情……然而我个人灵魂的本质却从未曾改变过。” 为了国家利益尽忠职守,没有任何邪恶的动机。这是寇尔森当年的想法,是他同事至今依旧坚持的想法,也可能是你我昨天,甚至今天都会有的想法。 纳粹分子阿道夫·艾希曼也这么想。 1961年2月11日艾希曼在耶路撒冷受审,对自己所犯滔天罪行,他以“一切都是依命令行事”作答。此一现象令政治哲学家汉娜·阿伦特感到震惊,并由此改变了对恶的看法,名之为“平庸的邪恶”。放弃道德判断,不作思考,按章办事,邪恶本身是空洞而平庸的,未必有深刻的哲学内涵。 阿伦特的思想转折接续上一个伟大的传统,即奥古斯丁传统中的善恶观,所谓恶不过是善的缺失。面对暴政,沉默就是合作,放弃善就是作恶。 视邪恶为平庸的,同时就拒绝了将邪恶神秘化。在寇尔森的书中,也有一则纳粹分子的故事与此相关。 天赋极高的建筑师艾伯特·斯皮尔梦想着成就伟大的事业,设计不朽的建筑是他人生的终极目标。希特勒掌权后,高度国家主义的政治氛围下,斯皮尔的梦想与实现德国神圣的历史命运合流。就像英特纳雄耐尔一定要实现,德意志将承担起把世界从卑污里拯救出来的命运,而神圣的历史也会成就斯皮尔的梦想,并赋予终极的意义。他的灵魂从此无法触摸到现实世界,不再能辨识邪恶,只好任由其挟裹而去。 斯皮尔的传记作者认为,“他完全不能解释自己为什么应该遵守那些道德诫命或把它们看成是普世性的法律。”他在幻想的往事当中,至死也未能消除心中的困惑,哪怕他在狱中读完了神学家巴特的巨著《教会教义学》。 斯皮尔在德国的历史命运中寻求意义,与艾略特齐名的美国现代派诗人史蒂文斯则希望在艺术创作中创造意义。文学教科书这样描述史蒂文斯的观念,“人类的终极价值在于艺术家通过一种‘极致的虚构’对世界进行重新想像的自由……这种艺术性的转型所带来的创造力足以为一个本来毫无意义的宇宙赋予真正的意义。” 这段话说中了开始,却忘记了结束。 史蒂文斯并未止步于“极致的虚构”,在垂暮之年他认识到艺术的虚构无法给他带来意义,惟有对真理的认信,才能保证生命是确定的,并且自由而有价值。 我在想,人对自我存在的确认大致有两个方向四个种类。 我思故我在。笛卡尔的论调是将怀疑推到极致,并以对其本身的确信来完成自我存在的确认。 我信故我在。看起来很属灵,但它与前者具有相同的方向,希望将主动权掌握在“我”手中,不假外物,完成自我存在的论证。 我被认同,我存在。这是新的方向,也是一种社群式的思路。它可以从个人中心的论证走出来,将自我存在建基于群体关系上。然而,它却囿于一隅,无法让人面对整个宇宙人生。对于群体关系的根本性依赖,又隐含着对自由的捆绑。 我被看顾,我存在。它与前者方向相同,也建立在一种关系上,但不再是人之间的关系,而是人与造物主的关系。我被全能者看顾,他与我就建立起关系,一种爱的关系。我被看顾,故而我存在。我被看顾,我的存在才有可能显现出价值。因为天上地下,还有什么比在至高至圣者眼中看为宝贵更有价值的呢? 在爱中,人类的自我存在得以确认,这是寻求价值的真正道路,也是史蒂文斯临终前明白的真理,同样是上帝使用寇尔森向我们传达的信息。 10/9/2008 克莱齐奥![]() 诺贝尔文学奖刚公布,勒.克莱齐奥得奖,记得我有他两本书,《诉讼笔录》和《金鱼》,大概压箱底了,一时还翻不出来。
和平奖不知道会是什么结果,俺们政府抗议归抗议,人家诺奖评委会会做何选择呢?如果给胡佳这个奖,象征意义或许更大些,算是表达一下国际社会对中国人权状况的关注。对胡佳本人,我觉得未必算好事。我觉得,这奖要给的话,还是给天-安-门母亲更合适些。 10/6/2008 圣约下的主权与反抗前面谈到战争问题,其实类似的,难以把握的经文很多,比如“在上有权柄的,人人当顺服他;因为没有权柄不是出于 神的,凡掌权的都是 神所命的”(罗马书13:1),解释起来确实不易。如何处理顺服与反抗间的张力,面对现实处境,就需要上面恩赐的智慧了。贴篇书评,算是对加尔文反抗思想的一点看法。
圣约下的主权与反抗
思想史的展开,就是思想的生长、传承、演变的过程。显然,加尔文并不是加尔文主义者,加尔文主义比加尔文个人的神学思想涵盖的范围要广阔得多,但无可否认,加尔文主义的政治观与加尔文神学最核心的思想有着同源性。加尔文主义政治观表现为这样一种观念,即从圣约出发,否定世俗中无约束的单一主权,保留公民反抗暴政的权利,积极追求宪政主义下的自由。凯利此书梳理了加尔文主义政治观如何发轫于日内瓦那位瘦削的神学家,并经一系列发展演变,臻于成熟,深刻影响到近代几个立宪主义政府之形成的过程。
近代世界政治的历史是主权概念的历史,一切政治思想都必须完成对主权的论证。加尔文相信世界上有两种主权,即教会和世俗政府的主权。这信条其实包含着另一层意思,就是惟有上帝的主权才是完整的,人间的主权始终是残缺的,并受到上帝主权的制约。无论教皇还是国王,如果强调自己是上帝的全权代理人,拥有完整的主权,或者任何对人民主权和国家主义的单一论证,最终落脚点都避不开偶像崇拜。人民主权的论证落实在法国大革命中,国家主义的论证则产生一种神秘主义的国家观,成为德意志思想中久徊不去的幽灵。 圣约较主权更为根本,因为上帝与子民——统治者和被统治者——的关系首先体现在圣约中。就圣约而言,所有子民同为立约者,并无权位上的差异,统治者的权柄在圣约之下才可能得以确立。关系的建立在先,权力的委托在后,统治的主权受圣约的约束。 因着人的罪性,良好的世俗秩序离不开统治,但统治者本身也是罪人,故统治的主权不是来自上帝的让渡,仅是委托治理,完整的主权事实上依旧在至高的主手中。除非人不是罪人,那么委托的权力将与上帝的主权同一,但那样也就没有统治的必要了。此观念经过一系列传承,后来在麦迪逊的名言中被表述为“如果人人都是天使,就不需要任何政府了;如果是天使统治人,就不需要对政府有任何外来的或内在的控制了。” 在离开超验背景的权利式契约论中,比如霍布斯那里,人民的主权被让渡给君主,结论是绝对君主制。在卢梭那里,则是主权在民的直接民主制。两者都包含着对完整主权的渴望,却未给自由留有余地。 加尔文承认各类政体均有优缺点,但他还是有着类似亚里士多德的观点,认为贵族政体与民主政体的混合是最佳的政体形式。出于对人的罪性和欠缺的深刻认识,他不相信任何人可以操持单一的完整主权,无论他是一位现实的君主,还是抽象化的民意。 因为不同政体的设立,本出于上帝的安排,加尔文认为,对于身处某一政体中的人来说,本分就是服从上帝设立的治理者,而非改变之。虽然总体上来说,加尔文本人基本上持服从不反抗的立场,但反抗思想在他的著作中已经初现端倪。 服从,还是反抗,始终是无可回避的问题。
1554年,苏格兰改教者诺克斯向茨温利在苏黎世的继任者布林格提了一个问题:“是否应该服从一个强制的偶像崇拜并谴责真正宗教的行政长官?”面对此难题,布林格其实明白诺克斯的言外之意,但他显然不愿意给出诺克斯希望得到的答案。他表示对此“很难发表什么意见”,而且就此发表“任何具体意见,也将是非常愚蠢的”。 诺克斯的问题在加尔文那里有一个保守的答案。加尔文承认“低级别官员”可以带领人民反抗违背上帝律法的“高级别官员”。加尔文强调: 纠正暴政,虽是神所施的报应,我们却不能断定说,这是交托给我们了,因为我们除服从和忍受之外,并没有受别的命令。这一个道理是我专对私人而言。因为今日若有公共长官被任命保护百姓来制裁王权……我非但决不禁止他们行使职权来反对残暴或虐政,我反倒认为他们若纵容君王来压迫人民,乃是极不信不义的,因为他们明知自己是为神派立保障人民自由的,却把它欺诈地出卖了。 这是一种立宪主义意义上的反抗,也与加尔文的主权观相联系,因为“低级别官员”同样分享部分主权。诺克斯向苏格兰贵族的呼吁就采取了立宪主义的反抗理论。另一方面,在他对玛丽女王说出“如果我预见到一些会损害国家的事,我会像那些贵族一样,全力阻止这样的事发生”时,则暗示了一种更为激进的私法意义上的反抗。 在私法意义上,加尔文强调消极的不服从,他写道:“当服从那些治理者,但只在主里服从他们。”并以但以理为例,解释了消极不服从的合法性。私法上的反抗理论在诺克斯和法国的胡格诺派那里得到进一步发展,并影响了洛克的政治理论,最终落实到北美革命的实践中。同时,也为现代个人主义式的公民不服从与公民反抗提供了强有力的辩护。 随着世界的日益世俗化,政治思想从宗教背景中挣脱出来,转化为科学的政治术语,一路狂奔,志得意满,逐渐遗忘其神学之根。然而,遗忘上帝并不能消除对上帝的渴慕。在这转折中,政治科学破茧而出,也在这转折中,政治科学苦苦寻找着它的上帝。 10/2/2008 战争与慈爱退修会上有一场小辩论赛,浦东团契在辩论中虽然获胜,但辩论过程并不让人满意。整个辩论赛显得煽情有余,论证缺乏,双方引用经文各说各话,无有力的逻辑推导,结果像是各自上台表演了一套拳脚功夫,却未曾真正过招。当然,此类辩论意在熟悉经文,促进肢体间的交通,而且辩论现场的氛围也让人难以有足够缜密的思考,更不用说时间等因素对表达的限制。或许,煽情是一种更有效的策略,这是辩论的魅力所在,也是辩论之不同于书面论战的地方。浦东团契作为“从以色列人与亚玛力人的战争来看,战争与上帝的慈爱属性相违背”的反方,处于相当有利的立场,可惜辩论中仍旧未能把要点清晰明确地表述出来,有点遗憾。现把我个人认为关键的几处列出:
1、对方以战争的残酷来证明战争违背了上帝的慈爱,这是一个概念偷换,毕竟战争和战争的残酷是两码事。战争的残酷乃因着人的罪性而生,甚至战争本身也是由于人的罪性才会发生,无论战争如何残酷,责任依旧在人,而不是上帝违背其自身的慈爱属性。上帝的公义必要实现,而人的罪性才是导致实现公义的过程中流血的根本性因素。如果人未堕落,公义的实现就不需要流血,那么战争中的鲜血不会出现,甚至耶稣在十字架上的流血也将没有必要。
2、对方如果承认战争有公义与不义之分,那么不义的战争是否违背上帝的慈爱属性呢?此一问题其实前一点即可解答,不义的战争并非上帝所发动,依旧是人的罪性导致人悖逆上帝而行。
3、对方可能会承认战争不违背上帝的公义属性,但论题是战争违背上帝的慈爱属性,而非战争违背上帝的公义属性。实际辩论中他们确实这样说了。那么显示上帝公义属性的事件是否有可能违背上帝的慈爱属性呢?我们都知道,公义和慈爱同为上帝的属性,并且这两种属性是永恒不变的,同时上帝是至善的全能者,在上帝身上不可以有任何矛盾与冲突的属性。那么公义但不慈爱绝不可能集中出现在上帝身上。公义与不慈爱若要共存则必定分属于不同的实体,但这样就等于否定了三位一体的上帝中的“一体”。
4、无条件地否定战争是很简单的事情,也是放弃了人在此世的担当与责任。以魄力进行公义的战争,以勇气拒绝不义的战争,这是艰难的选择,也是需要倚靠上帝赐予智慧的事业,是公义的道成肉身,是“你的旨意行在地上,如同行在天上”。 9/27/2008 抄书记:《法律与革命》卷二![]() 伯尔曼的《法律与革命:新教改革对西方法律传统的影响》是《法律与革命》系列的第二卷,初读之下,相当精彩。可惜伯氏已于去岁荣归主怀,听说他生前已在着手写第三卷,真是可惜万分。兹摘录第二卷的精彩片段:
“通过研究早期基督教新教对德国和英国法律——更泛泛而言,是对西方的法律传统——所产生的影响,可以帮助我们廓清一个误解,即把新教信仰在后来的演进后果归咎于其最初的奠基人和拥护者。这个研究将会表明,新教的正义和秩序图景所孕育的并不是所谓的主义——不是国家主义、个人主义、资本主义和世俗主义,而毋宁是国家利益、个人责任和机会、市场经济和公共精神。并且,不是16和17世纪的基督教新教的崛起,而是19世纪和20世纪初期基督教新教(以及罗马天主教)的衰落,导致了新的对国家、个人、私有财产积累和理性计算至上的排他性迷信,即各种的主义。”(危舟按:最初的奠基者与之后的教条主义者,其距离往往相当惊人,历经无数次传承后的思想回望其前驱时,很可能吃惊地发现,它们已针锋相对,势同水火。)
“实际上,养育17、18世纪创业精神的不是加尔文宗的救赎信条,而是它关于基督徒共同体之本质的信条——用技术性的神学字眼来说,不是加尔文宗的救赎论,而是加尔文宗的教会论。加尔文宗——和路德宗——对信众聚会之统一体和团契的信仰,有助于形成以神为中心的紧密结合的立约共同体。实际上,不论是路德宗还是加尔文宗,都异于同时代社会理论家的常规观点,而有着强烈的共同体主义倾向。路德写道,在对神的关系上,个人乃是‘私自的个人’,但在‘三个阶层’——家庭、教会和实施统治的集权政府——面前则是一个社会之人。不论是牧师领导的路德宗聚会还是长老负责的加尔文宗聚会,都是紧密结合的自治的‘立约的’团契。基督教关于神和神的人民之间以及不同行业的基督教共同体内部成员之间的神圣契约——庄重的约定——的信条,为路德宗和加尔文宗所分享,但尤其为加尔文宗所强调。同样,16、17世纪的经济企业——还不是‘资产阶级的’,也不是‘劳资产业的’——也基本上是共同体主义的,而不是个人主义的,当然也不是‘禁欲苦行的’。”(危舟按:文中共同体主义按照前文看,其原文应是communitarianism,一般译作社群主义。强调新教的个人主义是成问题的,虽然面向上帝,“信徒皆祭司”,但显然新教对于理解群体具有更重大的意义。托克维尔念兹在兹的美国民主中那种乡镇精神,与移民新大陆的清教徒团契中的公共精神一脉相承。伯尔曼对企业精神的认识,较之韦伯,应该与实际更切近,毕竟个人主义的财富追求自古皆然,但企业精神更是一种建基于信用、合作上的共同体精神。) 9/24/2008 常常喜乐 看完了电视短剧《约翰.亚当斯》,总共7集,比起《迷失》、《越狱》那种裹脚布的长度,实在是精短得多。片子属于美国主旋律,与史实也不尽相符,演员选得太差劲,我尤其接受不了演华盛顿那位。晚年亚当斯似乎让人有点感觉,早年的形象总觉得不是那么回事,看着有点别扭。简单点说,就是讲述一个伟大人物,一位伟大的妻子,成就了一个伟大的国家,见证了天上那位真正的伟大者。
去世前不久,卸任回到乡间的亚当斯在田地里和儿子说:“我见过佩戴价值连城项链的法国皇后,但在我心中,她形体所有的美加上珠宝的光辉都不及这地里一朵小花的美。。。。。。我现在即使看到最微不足道的东西,想像力也会达于天外,常常喜乐。”
儿子:“你说什么?父亲。”
亚当斯:“常常喜乐,这是保罗说的,笨蛋。”
亚当斯:“常常喜乐,常常喜乐,我真希望把多喜乐点这句话挂在嘴边。现在我有不可抑制的冲动想跪下来,来崇拜,就在这儿。” 9/21/2008 有约束的资本感谢彭强先生寄书,感谢他和同事的文化事工。
有约束的资本
法国史学家勒高夫在研究中世纪经济与宗教时,提到天主教会给高利贷者的选择:钱袋或永生。高利贷者却想把鱼与熊掌的单项选择改作多项选择:钱袋和永生。在世俗化的今天,人们已经很难理解当初高利贷者的抉择之艰难。如勒高夫所言,“一个不信宗教的人,在13世纪,显得更像是一种学术假说,而非一个真实的人物”。在中世纪,财富的获得与使用始终受到信仰的约束。 韦伯对新教伦理与资本主义精神的论述颇遭诟病,但它对破除简单的唯物主义,关注人的信念对制度演化与社会经济变迁的影响,提供了一种思路。这个世界将变成什么样子,与我们现在相信什么是有关系的。我们的信仰,将决定我们获取财富的手段,以及财富的最终去向。一个有信仰的人,心里知晓自己不过是地上产业的管理者,真正的业主是那位世界的创造者。拥有超乎常人的财富,不意味着你配得这一切,而是要你承担起更多的责任。 如果没有对资本的超验性约束,很难想象新教伦理在释放出资本主义的巨大能量之后能够将其驯服。托尼在发展韦伯的论述时,对个人主义的世俗世界面临的道德危机深感忧虑,冀望于大学能给资本输入价值约束。可是大学自身的价值根基立于何处?斯密的伦理学有着类似于其经济学的思路,带着浓郁的自然神论色彩。然而,一个自足的封闭系统,价值的超级链接不过是一个复杂的自我循环。少了一条属天的管道,没有神圣价值可以灌注到尘世,就不会有真正的价值约束,有的只能是人的自义。 没有信仰就没有约束,离开神圣价值的灌注,资本即便能给世界带来繁荣,地上也只会满了逐利之徒。一家互联网公司,为了经济利益,出卖其邮箱用户的信息,使他丧失自由。无约束的资本转变为压迫性力量,与利维坦暗通款曲,侵蚀着公民的权利。 恩典下完整的自由是有约束的自由,信仰中的资本也是有约束的资本。惟有约束划出了界限,自由与资本才能获得一种让人放心的品质。 维多利亚时代,一群虔诚的基督徒企业家以他们有信仰的资本影响了世界。时至今日,人们依旧在享受着他们的资本所带来的益处。他们身处社会巨变的时代,那是格莱德斯通和迪斯雷利的时代。时势移易,政党轮替,道德标准却恒久不变。格莱德斯通——自由党的领袖,正是这群人的英雄。丘吉尔评价他“洋溢着传道士精神,他宁可分裂自由党,也不愿放弃是非标准”。在这一时期,自由贸易的市场经济得到极大发展,一批优秀的企业成功崛起。自由主义的政治经济立场与基督教信仰在企业的创立者身上完美结合,堪称典范。信仰背景下,坚定的是非观念与决不妥协的道义标准,促使他们的资本受到神圣的约束,财富最终毫无例外地流向慈善事业。 资本给他们带来影响力的同时也带来责任,捐钱只是一方面,他们还积极参与政治事务,通过影响立法来改善宗教环境,创办报纸宣扬自由主义理想。政治本是一项崇高的事业,也是人之为人所必需的,高尚者远离政治,将其拱手于宵小之辈,势必导致政治的腐败。政治参与惟有在信仰背景下方能被理解,如果没有需要向其负责的对象,所谓公民责任便无从谈起。没有“治理这地”的神圣话语,政治参与凭什么成为公民责任? 信仰、资本、政治参与,一个都不能少。 在维多利亚时代的这群企业家那里,资本的世界从未孤悬于信仰之外,政治实践也始终受到信仰的支撑与约束。出于对公义的坚持,而非利益的考量,他们和前辈信徒一样,倚靠着信心,表现出极强的行动力。倘若没有信心,我们甚至无法决定是否应该在路边的乞丐面前投下一枚硬币。没有信心,资本便没有约束,这个世界将只有利益,而不会有公义。与公义隔绝的自由,谁还敢说它是自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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